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182,2010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82號
原 告 蔡國祥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 告 遠東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忠榮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黃曼瑤律師
吳桂鈴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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