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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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