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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澤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公證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6月7日9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所定事項,依前述說明,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即不合程式,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裁定駁回本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附表】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㈠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或一部不服,不服之金額為何。
㈡具體依原判決理由,分項說明上訴聲明之範圍各為何。
㈢應如何廢棄原判決。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
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
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
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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