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257,2010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原 告 李位中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而工程有限公司、崔大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5,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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