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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原 告 李位中
訴 訟代理 人 王淑琍律師
被 告 吉而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崔大義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黃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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