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3,2010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甲○○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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