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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林俐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308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5,6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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