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348,2010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徐步台
原 告 顏隆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載明各原告請求之具體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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