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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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