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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顏正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
勞訴字第6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玖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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