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勞訴,96,2010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 告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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