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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唐陶紡織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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