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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為唐陶紡織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唐陶紡織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唐陶紡織企業有限公司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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