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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唐陶紡織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定有明文。
惟若不能依上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唐陶紡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唐陶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596萬2886元(含滯怠報金及滯納利息加計至民國99年6月25日止),因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96年5月31日府建商字第09637748900號函廢止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其唯一股東兼董事蕭開化業於99年2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復無其他董事、股東及經理人可擔任唐陶公司清算人,為此,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唐陶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96年5月31日府建商字第096377489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而唐陶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蕭開化已歿,且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唐陶公司變更登記表、蕭開化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9年5月28日彰院賢家康99年度司繼257字第0990018379號函為證,本件既無人可供選派為清算人,經本院於99年8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清算人之名冊到院,該裁定業於99年8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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