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特別清算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請聲請人提出其為銘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及於該公司持股比例為若干之相關證據。
三、請聲請人釋明銘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普通清算發生顯著障礙之原因為何,亦即該公司無法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現務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為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