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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捷侑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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