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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相 對 人 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應予補繳。
二、相對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錢育城於民國94年12月13日死亡,且其餘董事及監察人亦均於96年2 月5 日當然解任,茲命聲請人補正可供選派為相對人力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相對人之關係及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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