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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代 理 人 吳宜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平久貿易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寶珍(民國四十六年二月九日生,住新北市○○區○○街六十三巷一弄二之一號)為平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平久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而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再者,無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平久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平久公司)尚欠聲請人93年度營業稅計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平久公司已於民國93年11月24日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該公司唯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李錦忠已於98年7月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亦均拋棄繼承,致使平久公司營業稅稅單等文件未能辦理送達作業,無法據以執行,為此,爰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50號20樓之1之平久公司積欠聲請人92年度及93年度營業稅逾30萬元之情,有聲請人所提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屬利害關係人。
又平久公司已於93年11月24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李錦忠為清算人,且經臺北市政府以府建商字第09324359000號函為解散登記在案之事實,亦有平久公司之股東同意書及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憑。
而平久公司唯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李錦忠已於98年7月8日死亡,且李錦忠之現存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之情,亦有聲請人所提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8月24日板院輔家科春怡字第057249號函、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可證,足徵是實。
再者,平久公司未再另行選任清算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平久公司章程亦無規定清算人之事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聲請人所提平久貿易公司之章程在卷可稽,信屬為真。
是為處理平久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平久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審酌平久公司唯一股東僅李錦忠一人,而與李錦忠共同生活者為其配偶及子女,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因李錦忠之子女甫成年未幾,是應以李錦忠之妻林寶珍較熟稔平久公司之營業、財產與財務狀況,因此,為便於處理平久公司之清算事務,茲選派林寶珍擔任相對人平久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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