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236,2010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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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布力克曼即貝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貝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訂有明文。

又聲請簿冊保管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貝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為證。

惟聲請人漏未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應保管之簿冊明細、清算期間內收支表及損益表等件,亦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9年11月2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及聲請費,其聲請本院指定布力克曼為簿冊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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