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246,20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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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史戴芬妮即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麗玲(護照號碼:E0000000J)為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本院調閱99年度審司司字第95號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

經徵得吳麗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麗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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