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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王勳聖即台灣三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三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勳聖(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台灣三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三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三隆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王勳聖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勳聖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監察人審查之報告書、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 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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