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254,201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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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蔡德楸即國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國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間瀨慎吳為國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國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股東會指定間瀨慎吳為清算完結後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間瀨慎吳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間瀨慎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人就任核備函、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承認清算完結財物表冊之股東會議事錄、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帳簿保管人同意書、帳簿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欠稅證明、簿冊保管文件清冊及報備簿冊保管人規費等各1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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