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259,2010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可供選派為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適合擔任清算人之原因及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