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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以裁定通知聲請人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提出本件可供選派相對人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和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適合擔任清算人之原因及聯絡地址,該補正裁定業於99年12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首開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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