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261,2010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相 對 人 緗通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緗通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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