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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王伯元即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王伯元為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王伯元即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和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王伯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住址:臺北市○○○路○段199號4樓之2)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王伯元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公司帳冊清表、同意書、身分證件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 96年度司字第546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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