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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宏嘉興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梁宏進之繼承系統表,並釋明各繼承人是否已拋棄繼承(應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
三、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1項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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