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55號
抗 告 人 劉興源即佩麗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佩麗姿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司字第55號
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