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91,2010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淩忠嫄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任相對人永福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福興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惟永福興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蕭毓讓業已於97年3月28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無從選任臨時管理人,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繼承人是否願任永福興公司臨時管理人結果,亦經繼承人均函覆不願擔任等情;
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可供選派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之名冊,並陳明其與相對人之關係及連絡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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