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0,201001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捌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0號)
一、緣債務人丙○○等向聲請人借款1筆為民國96年11月23日新臺幣伍佰肆拾萬元整約定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
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捌條之情事時,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同一內容之貸款契約可稽。
二、詎債務人丙○○等僅繳納利息至98年10月23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共計尚積
欠聲請人本金合計新臺幣4,985,702元整及其利息、違 約金。聲請人依貸款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負清償
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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