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013,2010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捌仟零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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