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029,2010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違約金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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