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華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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