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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即林曉華之.
乙○○即林曉華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曉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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