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269,201002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林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玖佰零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