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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3864號)(一)、債務人甲○○於92年1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自92年1 月13日起至95年1 月13日止循環 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於
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
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5
年4 月12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8,072元及 自95年4 月13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計算之利 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
任。
(二)、債務人甲○○於92年9 月3 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自92年9 月3 日起至95年9 月3 日止循環
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計付。於
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
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5
年7 月10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0,846元及 自95年7 月11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計算之利 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
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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