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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13868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99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8737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3868號)( 一) 、債務人甲○○於84年5 月3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 00000000 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5 月29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58,745 元正未給付,其中48,737元為消費款;
110,008 元為循環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
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 月29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無。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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