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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陸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附表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99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1184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 │95年10月2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6000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 │99年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2688│ │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 │95年11月29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
│ │36000 │ │ │ │以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10% ,逾期6 │
│ │ │ │ │ │個月以上者,其│
│ │ │ │ │ │超過6 個月部份│
│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 │ │ │% 計付之違約金│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3878號)(一)、債務人甲○○於92年10月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99年5月29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47,128元正未給付,其中81,184元為消費款;
65,944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月2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甲○○於92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5月29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87,535元(其中本金為162,688元,利息為124,847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月29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甲○○於92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2年4月28日起至96年4月28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
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料債務人於 95年10月27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 36,000元及自95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又債權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 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
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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