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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路生活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楊志斌之繼承人)、丙○○(即楊志斌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楊志斌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即楊志斌之繼承人)、丙○○(即楊志斌之繼承人)是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五、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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