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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依聲請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及所提之明細表、和解書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係存在於「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甲○○」間,核與乙○○與丁○○無涉,縱如乙○○及丁○○係聲請人所陳之收受貨物之人一事為真,亦非該賣賣契約當事人,是聲請人據此買賣關係請求對乙○○及丁○○發支付命,難認有理由。
若對該二人有其他法律上之依據為請求,請具狀補陳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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