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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松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萬貳仟叁佰柒拾元貳角,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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