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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星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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