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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即李啟雲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啟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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