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即洪瑞香之.
洪 麵即洪瑞香之.
甲○○即洪瑞香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連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