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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酉○○、丁○○、子○○、辰○○、乙○○、丑○○、洪佩瑜、石仟右、辛○○、癸○○、卯○○、午○○、戊○○、己○○、未○○、庚○○、申○○、丙○○、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洪佩瑜或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石仟右或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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