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1607,201002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首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區印刷公會暨機器材料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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