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147,20100223,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不當得利發生之債,並無共同不當得利之觀念,亦無共同不當得利應連帶負責之規定。

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時,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返還責任(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聲請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丙○○○及乙○○連帶給付部分,自屬無據,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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