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161,20100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瑜燁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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