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250,20100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查報並經本院覆核該人之戶籍資料,因於民國■日期轉換■出境並於■日期轉換■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謄本及本院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