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司促,2280,20100204,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丁○○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陸拾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連帶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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